证监会推出的《再融资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中,关于非公开发行,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,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%,发行股份12个月内(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)不得转让,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,没有其他条件,这就是说,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,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有人购买也可私募。
举个例子,有个公司去年前三季已亏损13.68亿元(每股-0.62元),2005全年和2006年首季分别预亏16亿元和5亿元,目前每股净资产仅1.63元。就是这样一家巨亏企业,照样推出增发15亿股、增发价不低于20日均价(比证监会规定的9折价要高)的发行预案。增发预案称,大股东将以8亿元现金和8亿元债权认购,其他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,若以当前市价(约2.70元)增发,发行后约可增加40亿元净资产,相当于目前净资产36亿元的110%,其中大部分为现金,极大地增强了公司的实力,而这些并非像以前的增发那样由大股东动口、小股东掏钱。即使增发后效益不理想,吃亏的也首先是以市价增发的出资者,而由于大股东认购股份需锁定三年,这样既可减少即期扩容压力,同时也逼迫上市公司持续将业绩搞上去,有效地制止了增发变脸现象。 此外,上市公司由此引进了一批敢于承担风险的、有一定话语权的大股东。鉴于非公开发行最多也就10个投资者,这些投资者买的股份又占相当比例,加之其出价不低(至少为市价的90%),有一年的锁定期,从切身利益出发当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,特别是对大股东的制约和制衡有相当作用。